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建设期可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培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温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温州市组织高水平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深化学科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以知识发展、技术原创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五)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