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建立。鼓励市内外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优势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我市企业实行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中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