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总评以每季度考核成绩求出平均值,得出年度成绩。年度成绩作为年度总评的依据。
(四)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随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督促岗位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和回复;对脏、乱、差严重的地段,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备案,作为考评的依据,确保考核真实有效。
(五)在日常检查中,对下列情况分别对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作相应扣分:
1.存在的问题(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检查中发现),第一次以口头通知的形式通知岗位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将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再次发现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书面形式通报责任单位,每通报一次,在责任单位当月考核总分中扣0.5分。
2.被省、市领导或上级部门点名批评的,将对责任单位和岗位责任人下达《整改令》并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在责任单位当月考核总分中扣1分。
3.同一问题发现多次、经常回潮的,对责任单位下达《督查令》,并在当月考核总分中扣2分;同时,取消岗位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责令停职检查。其中,属城市综合执法队员的到支队离岗学习15天,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岗位责任人离岗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原岗位的工作由其责任单位自行调配解决。
4.每年离岗学习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岗位责任人,对其下达《告诫令》,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5.在国家、省、市的各类创建检查活动中,玩忽职守,造成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组织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门,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过、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罚。同时按逐级管理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6.岗位责任人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放任各类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收受钱、物的,一经发现查实,除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罚外,由责任单位立即对其实施停职检查的处罚,待处理完毕后,视情况另行安排。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原岗位的工作由其责任单位自行安排解决。
7.对受客观因素制约,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是需要上级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岗位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前,暂不纳入考核。
8.对责任单位上报要求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若置之不理,不予答复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并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