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制度。本着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实施的要求,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
1.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执法监察督查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协管员工作职责、巡查报告、矛盾纠纷调解、月例会、联络、学习培训、工作守则、年度考核等制度,统一规范协管员“五个一”制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方面,重点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机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定期报告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移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制度、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十项制度、人民调解工作联动联调机制、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等)。
3.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面,重点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制度、违法案件分级查处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案卷评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违法案件申请法院执行规则。
4.在建设用地监管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土地报批前的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报批中的监督会审制度、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和批供后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建设用地动态月报制度、土地交易管理制度。
5.在部门联动方面,重点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预防和打击扰乱土地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协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违法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共同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发改、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对违法用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供水、供电、银行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非法采矿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单位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查处。房管、工商、环保、税务等办理证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参与任何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建筑工具和建筑材料,执法部门可依法予以暂扣。拆迁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赔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