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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等方式。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

  第六条 出让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组建评委、委托代理、评估或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出让文件;

  (二)备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出让结果;

  (六)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出让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

  (二)出让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意向受让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出让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的内容。

  出让文件由出让人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办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出让人应在市招投标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出让信息、公示出让结果,发布出让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出让文件中要求意向受让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投标办投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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