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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报销的医疗费的总额为5万元,个人和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负担。
  第二十三条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跨年度住院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次年仍继续住院的,次年应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年度缴费后,可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一)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退保人员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足中断期间的保费,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批准转统筹外地区就医的;
  (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范围和类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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