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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的参保工作。
  (四)市残联负责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和参保登记组织工作。
  (九)市经贸委负责协助做好未参加职工医保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企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和登记组织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莆田市城镇居民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少年儿童。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确立的原则执行。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以集体户为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18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筹资总额

80元/年

200元/年

个人缴费

38元/年

120元/年

政府补助

42元/年

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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