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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二)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
  (三)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
  (六)坚持属地管理;
  (七)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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