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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08-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08-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8〕112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XG挂-2008-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96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盐场位于东峤镇前沁村的333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秀屿区XG挂-2008-06号工业出让地块(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略)。
  二、该幅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幅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XG挂-2008-06号出让地块为木材加工业类别,投资强度须达80万元/亩。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城市规划局莆规秀[2008]11号建设用地要求执行,具体是:建筑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 、绿化率≤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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