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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开封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染病人的收治管理,预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传染病治疗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归口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对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实行归口治疗管理。开封市传染病医院为本市市区甲、乙类传染病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经市政府指定后方可开展甲、乙类传染病诊疗业务。丙类传染病患者原则上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卫生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各县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指定本地的甲、乙类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归口治疗管理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通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工作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病人收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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