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8〕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
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

  为推动乡镇工业集中区更好、更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6]5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根据评先扶优的原则,对于入区项目数、基础设施投入、土地报批等方面给予资金上的奖励,推动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发展。
  二、奖励时限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三、奖励对象
  新罗雁石、适中,永定高陂、坎市,上杭蛟洋、南阳,武平岩前、十方,长汀策武、河田、涂坊、古城,连城朋口、庙前,漳平西元等15个首期启动的乡镇工业集中区。
  四、评分项目和标准
  1、征用土地。按国土部门数据为准,以当年报批用地300亩得20分为基数,每增加100亩得10分,该项得分不封顶,报批用地不达300亩不得分。
  2、基础设施投入。以基础设施投入支付凭证为依据,当年基础设施投入超亿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得50分,0.5亿-1亿元的得30分,0.2亿-0.5亿元的得20分,0.2亿元以下的得10分,0.1亿元以下的不得分。
  3、入区项目数。按当年入区项目数计算得分,以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企业注册住所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个得30分,0.5亿-1亿元的项目一个得20分,0.1亿-0.5亿元的项目一个得10分,0.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个得5分。入区项目中,经市经贸委认定为非资源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外经贸局认定为外向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台办认定为台资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分,上述加分可累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