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筹资:
(一)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90元,财政补助90元。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年龄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50元。
上述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情况,提出筹资、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辖区地方财政补助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办理。在校学生由学校向所在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非从业人员整体(不含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启动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启动阶段结束后参保或断保后重新续保的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