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4号)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监察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 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单位配置(含上级配备)、更新、接受捐赠(含上级配备)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