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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和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效益。

  六、普查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部门协调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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