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地税系统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与活跃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匹配,虽然我市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全面预征,但相应的征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清算工作比较滞后。从已进行清算的项目来看,多数项目的清算质量不高,所计算利润与全国房地产平均利润差距较大,应退税项目多,税收漏征漏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施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
二、清算范围
从1994年以来动工兴建,到2006年2月1日符合清算条件的所有应税项目。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三)旧房转让项目;
(四)单纯土地转让项目。
三、清算时间要求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局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清算完毕。
(二)2008年7月至9月,市局组织检查组对每个区县局的清算项目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应清算未清算项目。
(三)2008年9月至12月接受总局组织的全国交叉检查。
四、清算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时间较长的遗留问题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