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接待、车辆和会议等费用支出增长。公务接待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按照定点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小车行程30万公里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更新。按规定应更新的车辆由财政部门评估处置。会议费严格按照政府出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加强专项资金和政府基金管理。所有的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和政府基金都要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和政府基金预算由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编制,10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要有明细用款计划。专项资金和政府基金支出预算及明细用款计划必须报经市政府集体审定批准,大额专项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其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的程序与时间必须与部门预算同步。每项专项资金和政府基金都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其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只能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开支。
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的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或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要按照“先评审,后预算”的原则,在报市政府审批之前,必须先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投资评审结果作为政府审定项目预算或补助的主要依据。所有的政府投资或补助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代建制、支出绩效评价与决算审计管理。对政府贷款的非营利性项目也要按规定实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代建制、支出绩效评价与决算审计。
八、加强财政预备费和追加支出资金管理。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特殊突发事件、市政府紧急决定事项、市领导现场办公确定动用的预备费项目,市财政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除此以外,其他动用预备费项目一律控制在下半年办理,并按月集中审批。动用单项开支50万元以下的预备费,由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动用单项开支50万元以上的预备费,需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由市长履行批准手续。凡因财政增收或减收、导致当年财力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减当年财政预算科目的,必须先报市政府审批,再报市人大调整财政预算。对未实行完全部门预算的单位,因非税收入增减变化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非税收入短收的,财政部门不予弥补;超收的,用于项目支出。追加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先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报市政府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