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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的,可优先录取。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前,我市要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并根据人口数量规划建设1所符合标准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加大对我市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院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可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减免孤残儿童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标准不低于检查和住院费用的50%。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七)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和为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或救治,办理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捡拾人捡拾证明》(陈述笔录)和公安机关《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民政部门移交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由民政部门告知儿童福利院临时行使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凭居民(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登记户口。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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