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收养孤儿工作,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结束后,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要逐步集中在市级儿童福利院供养,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就近就地入学或到省孤儿学校就学。在其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并根据就业情况,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发给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回归社会;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的福利机构(省孤儿学校)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4.继续鼓励家庭寄养。各地要按照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落实家庭寄养和跟踪服务经费,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要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争取技术援助、资金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3个月后,确实无法查明身源的,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暂时性监护责任,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安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给予安置后的资金保障。
7.积极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