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孤儿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四)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制度体系
(一)建立完善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