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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提高到9%,职工缴交比例亦由月工资总额的8%调整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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