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农民购买先进适用的水稻生产机械装备。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国家、省落实的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的25%,确定本级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同时,对购置水稻栽植和收获等关键环节农业机械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财政要按照国家、省补贴资金额度的10%给予配套补贴。市、县(区)财政要保证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适当对本辖区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在资金上给予适当配套。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稻生产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大对购买农机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积极支持农机推广、培训、安全监理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市加快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示范区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和高效益运行的原则,重点加强坝墙子镇、太平镇、新立镇、清水镇、荣兴乡、石山种畜场等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突出项目带动战略,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装备、技术和服务的组装集成,促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优化。市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各县区也要积极支持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乡(镇)和示范区建设,把各级示范区建成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基地,水稻生产新机具、新标准试验示范基地,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创新示范基地。
加强水田保护性作业示范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0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应用体系,确定适合水稻生产机械化保护性作业的技术模式和技术规程,实现农机与农艺的紧密结合。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保护性作业示范资金上要给予支持,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普及。
(三)创新服务模式。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和专业协会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机械、技术、资本和服务组织的联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手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对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培植与推广。2008-2012年,市财政要对全市现有农机总值200万元以上的10户农机服务组织进行重点扶持,每年对每个服务组织支持5万元。大力推进水稻跨区机械栽植和收获作业,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培育、引导和规范,强化维修网络建设,降低跨区作业成本,提高作业效益和服务水平,保证作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