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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校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日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参保人员逾期缴纳未超过90日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自补缴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参保人员逾期超过90日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滞纳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十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因户口变动或居住地变动迁入城区的,可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历年结存基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由家庭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按预算年度拨付。其中,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实行补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筹资:

  (一)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老人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三)其他参保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同时为提高基金承受风险能力,每人每年另拨付10元作为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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