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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8年5月7日(2008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十七日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居非从业家属。

  上述对象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100%。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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