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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盘锦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依照土地出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程序确定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

  三、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价格的确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建设项目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提出出让地块各项费用的意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让地块各项成本进行核算;负责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土地出让底价,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

  五、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房产局、开发办等部门和单位。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会议可聘请土地评估专家出席会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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