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
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经2008年5月19日(2008年第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以及市直党政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政府通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政府投资的控股项目;接受捐赠、援建及政府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投资主体以及建设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招投标办等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市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