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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

  鼓励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以商标品牌为载体,利用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整合生产要素,吸引战略投资,实现品牌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全面提升我市品牌辐射力和区域经济竞争力。

  鼓励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利用品牌效应,实施商标许可使用,促进品牌的集约经营与连锁扩张。

  (三)设立商标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市属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旅游商品商标、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单位),市政府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鄂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旅游商品商标、农村种养专业户、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专业协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1万元补助。各级财政也应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对获得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在商标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其它企业、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四)落实优惠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湖北省著名、鄂州知名商标的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在用地、产品进出口、争取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商标的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入股、抵押贷款。

  (五)加强宣传和保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商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育发展商标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宣传商标、保护商标、发展商标的良好氛围。要将企业商标的宣传列入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推介会、展览会等形式,开展创立商标品牌、保护商标品牌的宣传,展示我市良好的商标品牌发展环境。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利用户外广告宣传,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规划。

  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加强与公安、商务、质监、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以保护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积极开展部门联手打假行动,对侵犯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印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商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工商、财政、商务、公安、质监、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农业、科技、旅游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鄂州市商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商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工商局。各地也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把加强商标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引导企业加大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订相应工作计划和措施,努力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进我市商标工作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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