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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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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尚存或改制、改组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企业已不存在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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