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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适应部门统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快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步伐,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体系,不断充实、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的内容和相关指标,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积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数据资料的管理,依法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统计职称考试和评定工作,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统计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做到统计工作制度健全、报表资料完整。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积极组织部门统计普法宣传,开展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传输手段,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检索电子化和报送传输的网络化,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为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安全可靠创造技术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政府统计部门要发挥牵头总揽作用,加强对各部门和各县统计工作的指导、联系和协调,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综合数据库,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形成协调一致的统计工作管理机制,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财政、教育、卫生、农业、水利、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金融保险、铁路、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向市、县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专业统计所需的财务、业务统计资料,保证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工作任务。
  3、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要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开展统计调查和制发统计报表,要报送当地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4、各部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经市、县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在研究宏观经济,制定调控政策和措施时,必须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各类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必须经市、县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未经市、县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全市及区县有关涉及考核的统计指标数据严禁对外提供。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防止数出多门,造成统计信息混乱。同时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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