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凡是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物质药品,在全市范围内停止销售。
加强对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刊播药品及非药品宣传广告监测,对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反兴奋剂的宣传活动,既要加大对体育运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保证竞争赛事的公平公正,又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反兴奋剂政策与法规,宣传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和关注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非药品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清查,并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利用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广告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海关部门凭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
(五)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络平台,宣传我市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六)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
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确保安全。
(七)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组织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边境沿线人流物流的检查,严防兴奋剂目录物质非法流入我国境内。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治理工作分以下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月15日)。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并组织好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重大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