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目前财政部等部门尚未出台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了保证今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市地税局、市残联协商一致,今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按《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府令第162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征收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方案,加强和充实征管力量,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征管力度,优化服务工作,确保2008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增强征收工作的主动性
各区县残联人联合会是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征收管理的责任,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政策业务咨询,积极化解征管矛盾,并为代征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做好代征工作,会同当地残联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和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的审查,据实计算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