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文化创意业
第十条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或经营单位(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第一、第二年按主营业务收入额的1%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体育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适当降低文化企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比例。
第十二条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文化创意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落户在我市的动漫游戏企业因发展动漫游戏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获得国家、省级资助的重点动漫游戏企业,政府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4) 旅游体育休闲业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旅游体育休闲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主营业务收入额的2%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已经省交通厅、省旅游局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享受免征附加费的政策,需增加的车辆原则上按“减一增一”办理,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对全年地接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全年地接过夜入境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包机、专列、游轮、大型自驾车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和补助。
(5) 金融保险业
第十八条 凡新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与辖区内现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九江开设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业务,并在规划选址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产品方面优先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
第二十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 服务外包业
第二十一条 对来我市投资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发生实际税收的,经批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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