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7、组织施工:省下达总投资计划后10日内,在项目县(市)政府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及共青开发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原则上可以由城投公司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8、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9、项目转让: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运行后,原则上由省政府授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打捆,通过竞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特许经营权,亦可由县(市)政府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转让特许经营权,回收建设投资,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10、资金偿还:县(市)政府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债务主体。省、县(市)及共青开发区要设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市)及共青开发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还款的,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还。
11、运营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已采取BOT等方式启动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确保按照省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鼓励按原建设方案继续组织实施,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有关政策。
四、政策措施
1、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在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和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按照20-30年的项目经营期限,合理核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月1日后尽快出台,省发改委提出指导价后,具体方案由县(市)及共青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收费应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维护费用。
2、多渠道筹措管网建设资金。县(市)政府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污水收集管网投入力度。
3、确保项目用地。县(市)及共青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