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受益财政采取奖励的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五年;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市县财政所得部分按10%比例环比增长,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9、企业上市成功,注册在本市,根据其融资中投入本市资金额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净融资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奖励20万元,每增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奖10万;同时酌情对帮助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10、实行“九江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对具有上市潜质的创新型企业,实施资助计划,创新型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权托管,受益财政资助10万元人民币,引导创新型企业走“股份制改造、股份托管、私募融资、上市辅导、成功上市”的成长路线图。
11、鼓励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产权交易平台融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省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的净融资500万(含500万),受益财政奖励1万元,每增500万元(含500万元)加奖1万元。
12、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由受益财政对企业决策层进行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13、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付给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管理,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14、拟上市企业有条件“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前期费用不足,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归还。
15、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应将股权交由省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托管)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税后利润以股份形式奖励给公司高管及其他有功人员。
16、以上政策经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抄告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执行;与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