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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 积极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一是积极谋求主板市场。对规模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主攻中小板和创业版。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争取在中小板和创业版上市;三是争取境外上市。对企业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争取在境外上市。四是积极寻求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行之有效的上市捷径,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争取买壳上市。
  二、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1、国有企业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土地作为投资投入股份公司,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依法批准后,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需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等,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对所涉契税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关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执行。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在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实行先征后返。
  3、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反映前两年企业盈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市、县留成部门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其30%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去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含多个企业整体改制成一个股份有限公司)需对原资产进行调帐处理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文件执行。
  6、对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由历年积累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因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后可直接入帐。
  7、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及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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