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切实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要求,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须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部门审批同意。要加
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因历史原因,气象探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又无法恢复,且气象探测资料已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的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当地政府可以按程序提出迁移申请,逐级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批。
拆迁(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当地气象部门承担气象探测仪器装备的全部费用。
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进行对比气象观测。
六、建立和完善稳定增长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将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按宜府发〔2007〕12号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每个乡镇要建立1个区域气象自动站,每个村委会要确定1名气象信息员,每个区域气象站每年由当地财政安排维护经费1000元,每名气象信息员每年补贴经费300元,以上两项经费均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此外,每个县(市)要在城市人流密集区建设1-2块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让气象信息充分惠及百姓。电子显示屏的制作和维修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天气预报的信息制作由县(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各地气象支出基本预算要保持稳定增长,按照不小于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气象支出基本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