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水库、城镇防洪排涝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对病险水库、矿山尾矿库、堤防等重要险段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工,在各类易遭雷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将新建建设物防雷设计审核和验收纳入建设审批程序,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适时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重点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尽快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设施的普查和建设规划,争取用3-5年的时间,把所有存在防雷隐患的学校都安装防雷设施。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大农业产业、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实施和重要工程设施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