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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组织机构设置。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其机构性质、职能、名称、级别及人员编制等由同级编委研究决定。机构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0公里1人配备,但总人数控制在3至8人内(根据农村公路里程测算,各地配备人员可以参照钟祥8人、京山7人、沙洋6人、东宝5人、掇刀3人、屈家岭3人的原则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30%,所需人员在交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二)农村公路管养范围。

  1、县道:已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未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暂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2、乡道、村道:已建油路(水泥路)的乡道、村道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未建油路(水泥路)的乡道、村道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审核、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各地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培育、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进步。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其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的管理和未建油路(水泥路)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负责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和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验收、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或指导乡(镇)养护工程招投标;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未建油路(水泥路)的县道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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