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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㈣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做好本市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

  ㈤新余日报社负责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刊载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报道。

  ㈥市文明办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列为城市文明建设评比重要内容,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㈦市人事局负责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及年度考核内容,负责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和申报等组织工作。

  ㈧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管理及考核工作,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教学;负责教师用语用字管理和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和申报等组织工作。

  ㈨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督查市电台、市电视台的播音用语和影视屏幕用字的规范情况;负责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负责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和申报等组织工作,做到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

  ㈩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依法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负责校对、责任编辑等文字人员的规范汉字培训的统计、申报等组织工作,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文化局负责所辖影剧院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和文艺团体演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和申报等组织工作。督促各文化、艺术团体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中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

  (十二)市工商局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街头用字(其中包括灯箱、广告用字)的检查、整改工作。

  (十三)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人民银行、市邮政局、江西电信新余分公司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商场、车站、营业所(厅)、宾馆、酒店、医院等窗口单位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服务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和申报等组织工作。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用语用字管理工作,并督促印章业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安干警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督促交警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配合工商、城管、市语委办等部门共同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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