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证采矿案件中,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毁闭,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查处无证露天采矿案件中,要先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
(三)严厉打击以采代探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以采代探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今后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为勘查项目的勘查施工单位(地勘单位)办理火工品和电力准供卡,并核定本年度的炸药使用量,不得再为探矿权人办理以上手续。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无证采矿论处。
(四)严厉打击越界勘查行为
对越界勘查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越界勘查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凡是有硐探工程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五)严厉打击越界采矿行为
对越界采矿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分为超越开采标高和平面范围两种情况,在查处越界采矿案件中,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六)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七)严厉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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