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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查处无证采矿案件中,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毁闭,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查处无证露天采矿案件中,要先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

  (三)严厉打击以采代探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以采代探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今后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为勘查项目的勘查施工单位(地勘单位)办理火工品和电力准供卡,并核定本年度的炸药使用量,不得再为探矿权人办理以上手续。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无证采矿论处。

  (四)严厉打击越界勘查行为

  对越界勘查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越界勘查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凡是有硐探工程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五)严厉打击越界采矿行为

  对越界采矿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分为超越开采标高和平面范围两种情况,在查处越界采矿案件中,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六)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七)严厉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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