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承市政办﹝2007﹞8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
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确保“集中开展排查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扎实进行,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从现在起至2008年元月底全市一律停止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结束后,未通过市政府验收的县区,继续停批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摸清违法采矿底数
各县区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要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具体排查到每一个勘查项目、每一个矿山、每一个坑口,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登记,摸清违法采矿底数。对排查情况要建立卷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行为
对无证勘查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无证勘查活动中,凡是有硐探工程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毁闭,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
对无证开采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