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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在本市纳税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奖励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用于本级引进落户项目的奖励兑现。

  第四条 对引荐市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嫁接改造本市国有企业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

  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产见效后,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项目的投资),按项目同等规模要求,仍可享受减半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㈠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㈡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㈢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引进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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