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家聘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续聘和适时适当增补专家成员。因专家不能适应应急工作需要、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按程序解聘,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专家在受聘期间,严守保密守则,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专家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市30日以上,需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专家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对专家实行所在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体,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专家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市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调研前,应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七条 各专家组和专家应积极主动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主动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出台,市政府领导要求征求专家意见的事项,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征求专家意见。重要问题可召开专家咨询会,当面听取意见。需要专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专家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年度应急工作计划、年度应急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应及时送达相关专家。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应认真研究,吸纳,并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可定期邀请专家进行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