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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确保质量、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民便利、环境优美、控制标准的原则。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

  1、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鼓励社会捐赠;六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争取国家发改委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2、创新思路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是提供部分划拨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是利用破产、改制企业的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市政府给予政策倾斜,根据开发商取得土地、安置职工的实际成本进行测算,划出相应比例作为商品住房销售;三是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分别按总建筑面积2%和4%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开发商按建造成本价提供给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项目立项中明确规定配建面积、套数及户型标准;四是鼓励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除满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外,多余住房交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调配出售;五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六是实施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改造还建后多余住房全部交市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统一调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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