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方式
(一)廉租住房保障
1、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及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前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
2、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2008年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2009年-2010年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2011年-2012年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3、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最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城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2008年每平方米月租赁住房补贴额暂定为4.5元;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008年暂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确定。实物配租标准一般两人以下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在40平方米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在50平方米以下。
4、廉租住房房源。套型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分别按总建筑面积2%和4%的比例配建,同时鼓励社会捐赠。
5、规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保障;对年度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属于实物配租的要按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追回补贴资金,收回实物配租住房,并处罚款,同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2008年暂定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800元以下(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按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确定)的城区非农业户口家庭,凡夫妇双方过去购买过达到职级规定面积标准的房改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配售和管理。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的成年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区房管局(处)、县(市)房改办核查,报市房管局(房改办)核准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购房核准通知书,由其到选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购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不足时,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或摇号确定购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