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和外埠资深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八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不少于9名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
规委会所属专家库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地理、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规委会及其所属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市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集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参加,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3。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