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和帮助建设或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6.支持和帮助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7.红十字会主要援建农村居民住房、中小学校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8.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对口支援方式。
1.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按双方协议做好人力、物力、智力等多种方式的支持。
2.鼓励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优势互补、相互开放、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原则,研究建立双方面向未来、长期互惠的合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制度优势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援方为灾区提供全面、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支援。但援建不是包建,受援方要充分发挥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立自救,重建家园。
对口支援工作要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具体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口支援工作领导。支受援双方要分别成立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双方会商制度,协调重要事项和重大项目。省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二)实事求是,科学推进。要进一步做好受灾损失核查鉴定工作,把对口支援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努力做到灾情不虚报、不瞒报,项目投资不低估、不冒估。
支援项目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把就地重建和易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重建为主。灾后重建项目设计、建设要高标准、严要求,经得起质量的检查、灾害的考验和历史的检验。
(三)有序实施红十字会对口支援工作。要尽快健全县级红十字会组织,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后重建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具体重建项目,并在受援项目上标有统一设计的红十字标识。
(四)援建资金的使用要优先保证中省资金的配套,发挥资金的整合效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享受国家灾后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补助数额不变,统筹补足省级补助数额。援助资金要在当地财政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使用做到有规划、有项目、有评估、有审核、无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