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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2008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天津市对口支援我省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灾后重建。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相应建立省内对口支援机制,方案如下。

  一、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等因素,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1.西安市--陈仓区

  2.延安市--太白县

  3.榆林市--南郑县

  4.延长集团--陇县

  5.有色集团--勉县

  6.煤业集团--千阳县

  同时,中国红十字会确定对口支援石泉县、凤翔县、勉县、南郑县。原定的金融机构支援受灾县区方案继续实施。提倡中央在陕企业自主选择对口支援受灾县(区)。

  二、对口支援的期限和标准

  期限:2008--2009年。

  标准:省内对口支援的市和企业原则按照5000万元的资金规模支援对口单位,具体项目双方协商后确定。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

  对口支援要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条件、修复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为重点。

  (一)对口支援的内容。

  对口支援的具体内容包括:

  1.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2.为受援单位灾后重建提供水泥、钢材、砖瓦、沙石等急需建材。

  3.支持和帮助建设或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4.支持和帮助建设或修复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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