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锁定的原则。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将债务数额锁定。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标准确定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和学前班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例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三)严格界定债务内容。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清理审定债务内容。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于高利率和复息问题,要向债权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和高利率、复利的不合法性。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做到不重报、不虚报、不漏报,确保清理审定后的债务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要广泛宣传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相关政策,按照“三公开”原则,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虚报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一经核实,要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扣减所在县、区化解“普九”债务以奖代补资金数额。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一是在清理化解旧债的同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预算安排上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通盘考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审核,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等。二是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债务控管责任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