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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由文书科和相关科室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性公文。办理请示件,要坚持 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办理的同时,即接即办,急件急办,限时、及时办理,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受理

  (一)登记。由文书科登记,填写《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处理单》。不符合行文格式规范和行文规则的请示件,不予登记受理。

  (二)分办。根据请示内容,文书科提出分办意见,转交承办科室办理。

  以上工作即接即办。

  二、拟办

  (一)初审。承办科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请示件进行初次审查。对属于请示单位职责范畴、应由请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且不需政府批复的请示件,请示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办理,请示单位没有与之协商,或协商之后没有意见的请示件,由承办科室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退回请示单位。

  (二)拟办。承办科室对应办理的请示件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由科长签名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批示。

  此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办

  分管副秘书长对承办科室所拟意见作出批示,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必要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批示,重大事项报市长批示。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承办科室催办。

  四、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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