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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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